(2016)甘06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长福与王恒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福,王恒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福,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永登县;被执行人:王恒贤,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长福与被执行人王恒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恒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恒贤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长福的借款1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王恒贤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恒贤下落不明,于2016年12月7日中止执行。现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恒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长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恒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王恒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长福发现被执行人王恒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斌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