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陶金保与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保,陶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481号原告:陶金保,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陶建平,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陶金保与被告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陶金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金保以被告陶建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陶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金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陶金保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