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兴诉被告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兴,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22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福兴。被告:张清良。被告:聂洪兵。被告:李永平。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涛。原告张福兴诉被告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福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兴撤回对被告张清良、聂洪兵、李永平、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况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