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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东红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磊,刘东红,安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磊,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刘东红,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安秀义,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7045号,已向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东红、安秀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刘东红、安秀义财产以人民币2415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杨景军审判员  任继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池芸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