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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其本与义乌市慕成内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本,义乌市慕成内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103号原告:罗其本,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特色工业小区。经营者:王勤丰,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告罗其本诉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其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被告经营者王勤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其本诉称:2016年3月至12月,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针织产品的染色、清洗等加工服务。2017年1月7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扣除已付款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05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40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被告经营者王勤丰当庭陈述:欠款是事实,会尽快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2月,原告罗其本多次为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经营者王勤丰)提供针织产品的染色、清洗等加工服务。2017年1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05000元,并由双方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该款项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结算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被告尚欠原告罗其本加工费405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需承担继续支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经营者王勤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其本加工费4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被告义乌市慕成内衣厂(经营者王勤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