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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谌取纯与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张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取纯,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25号原告谌取纯,女,汉族,1939年8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明德门小区景园大厦*幢*****室。经营者:张洁。被告张洁,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谌取纯与被告张洁、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由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原告谌取纯与被告张洁、西安市雁塔区康益瑞宁生物科技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785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洁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开立账号为62×××83账户银行存款110000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7月19日反馈已足额控制110000元,措施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冻结到期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保全措施实施完毕,足额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2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