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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蓝山县大桥肖家电站因与上诉人蓝山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山县大桥肖家电站,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340号上诉人:蓝山县大桥肖家电站。经营者:封永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辛忍,该电站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山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文亚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秋,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燕,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山县大桥肖家电站因与上诉人蓝山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蓝山县大桥肖家电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蓝山县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