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盛某、张某等与吴某、许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某,张某,白某,吴某,许某,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l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驾驶员,住高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耀英,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某、张某、白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许某、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盛某、张某、白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斌文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