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兴赐与东旭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兴赐,东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财保29号申请人:赵兴赐,男,1952年7月18日生,住漳县。被申请人:东旭升,男,1981年2月28日生,住漳县。申请人赵兴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漳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XXX的住宅(该住宅建筑四址:东旭升本人XXXX米,新寺街XXXX米,新草路XXX米,骆亚定承包地XX相邻,宅院面积470元,建筑面积309平方米为两层砖混结构小楼房),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赵兴赐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兴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东旭升在XX县XXX镇的住宅进行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380元,由申请人赵兴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凤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