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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德红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德红,梁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40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德红,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梁静,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红、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德红、梁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梅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