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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金兵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金兵,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金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金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谢金兵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国农业银行城中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52的信用卡。截止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谢金兵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2140.91元,期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4611.17元,共计人民币16752.08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2017年5月24日,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温峤镇鑫元美食城抓获被告人谢金兵。被告人谢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谢金兵所欠本息均已还清。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金兵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谢金兵上诉称,其有坦白情节并归还了信用卡透支的本息、滞纳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金兵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有上诉人谢金兵的供述,报案申请,委托书,贷记卡申请资料,信用卡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催讨照片,催讨公告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存款凭证,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谢某,4、何某,4的证言,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谢金兵二审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金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鉴于谢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已归还全部透支款,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谢金兵关于原判量刑过重并请求对其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剑锋审判员  陈敏莉审判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