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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153号原告: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姚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水,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瑞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