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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新红、吴绍辉与谷晓芳、吴少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红,吴绍辉,谷晓芳,吴少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809号原告:吴新红,女,1973年3月30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原告:吴绍辉,男,1971年3月2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被告:谷晓芳,女,1967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被告:吴少玉,男,1967年8月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成,男,1968年11月14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干部,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城龙园7-3-402号。原告吴新红、吴绍辉诉被告谷晓芳、吴少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新红、吴绍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红、吴绍辉撤回对被告谷晓芳、吴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