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新红、吴绍辉与谷晓芳、吴少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红,吴绍辉,谷晓芳,吴少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809号原告:吴新红,女,1973年3月30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原告:吴绍辉,男,1971年3月2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被告:谷晓芳,女,1967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被告:吴少玉,男,1967年8月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成,男,1968年11月14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干部,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城龙园7-3-402号。原告吴新红、吴绍辉诉被告谷晓芳、吴少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新红、吴绍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红、吴绍辉撤回对被告谷晓芳、吴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