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文浪与巴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浪,巴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256号原告:刘文浪,男。被告:巴文虎,男。本院在审理刘文浪与巴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文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文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文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刘文浪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芦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