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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文浪与巴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浪,巴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256号原告:刘文浪,男。被告:巴文虎,男。本院在审理刘文浪与巴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文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文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文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刘文浪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芦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