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张军、徐翠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张军,徐翠梅,郝瑞玉,赵菊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51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镇。负责人:康青年,系该行行长。被告:张军,男,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徐翠梅,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郝瑞玉,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赵菊萍,女,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被告张军、徐翠梅、郝瑞玉、赵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以被告张军、徐翠梅、郝瑞玉、赵菊萍外出务工,待其返回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被告张军、徐翠梅、郝瑞玉、赵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待其返回后再另行起诉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英��判员刘作虎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