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毕铧与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972号起诉人:毕铧,男。2017年8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毕铧诉被起诉人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毕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5,303.76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425.18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4.律师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7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的合作项目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部分客户接入项目”,内容为“联通昭通市部分客户接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该工程已按期完成并由业主投入使用。期间,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次向被起诉人共计付款人民币1,660,264.96元,此款项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已确认。按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业主支付甲方(被起诉人)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7天内,支付乙方(起诉人)应得的费用。被起诉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61,420.27元及垫缴税金人民币23,883.49元。因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均失信未付,按照约定,被起诉人应承担人民币408,425.18元的违约金。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经查明,项目地点位于昭通市。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白龙路小龙路口综合楼六楼,双方协议约定:向甲方(即被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工程项目地不在盘龙区,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毕铧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