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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连彩萍与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彩萍,黄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75号原告:连彩萍,女,1971年12月26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郭乔乔,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被告:黄春,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连彩萍与被告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彩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林彩萍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