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连彩萍与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彩萍,黄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75号原告:连彩萍,女,1971年12月26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郭乔乔,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被告:黄春,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连彩萍与被告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彩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林彩萍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