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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东,王文利,黄霞,付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65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被申请人: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西七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利,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秀东,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文利,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黄霞,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付昕,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东、王文利、黄霞、付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79680.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79680.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