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清辉、陈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清辉,陈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谭清辉,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春波,男,1977年2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清辉与陈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