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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辽10民申50号 民事李铁与被申请人殷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铁,殷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铁,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辽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廷伟,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个体业主(已死亡)。再审申请人李铁因与被申请人殷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铁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欠再审申请人12万元,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无关,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查明:被申请人殷廷伟已于2016年10月24日死亡。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殷廷伟已于2016年10月24日死亡。经本院依法释明,李铁未提出请求变更殷廷伟的合法继承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的申请,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李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孙 强审 判 员 倪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冯笑怡书 记 员 于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