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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成雷与刘长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雷,刘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顾成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刘长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河在中国工商银行13×××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