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成雷与刘长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雷,刘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顾成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刘长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河在中国工商银行13×××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