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怡志与吴国庆、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志,吴国庆,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67号原告:吴怡志,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佳,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怡志与被告吴国庆、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吴怡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怡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吴怡志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