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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怡志与吴国庆、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志,吴国庆,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67号原告:吴怡志,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佳,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怡志与被告吴国庆、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吴怡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怡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吴怡志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