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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刘学明、肖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刘学明,肖会英,焦振山,赵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9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3955C。负责人:谈亮。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明,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肖会英,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焦振山,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赵建军,男,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告刘学明、肖会英、焦振山、赵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康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