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鹏、龙融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龙融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龙融融,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陈鹏申请执行龙融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已经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龙融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审判员 熊 颖人民审判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