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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柏林、陈刚与被告南部县人人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陈刚,南部县人人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791号原告:熊柏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陈刚(原告熊柏林妻弟),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南部县人人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店,营业场所: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314526849L。负责人:郭宗昊,经营者。原告熊柏林、陈刚与被告南部县人人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熊柏林、陈刚于2017年8月7日以其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柏林、陈刚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柏林、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熊柏林、陈刚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