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宇新与张全喜、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宇新,张全喜,胡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50号申请执行人康宇新,女。被执行人张全喜,男。被执行人胡小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宇新与被执行人张全喜、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宇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9253.3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康宇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55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