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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宇新与张全喜、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宇新,张全喜,胡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50号申请执行人康宇新,女。被执行人张全喜,男。被执行人胡小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宇新与被执行人张全喜、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宇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9253.3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康宇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55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