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婚生女李玟(2007年1月22日生)变更为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王某从2016年6月份开始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李某婚生女的生活费500元,并给付从2016年6月份开始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上述费用均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算。二、被告王某依法享有对婚生女李玟的探视权。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由徐向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探视婚生女李玟,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