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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喻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喻玲,方美娟,杜书霞,候维汉,杨西龙,宁国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38号原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坞村社区居委会大楼。负责人:程玉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徐晓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77738633-6C法定代表人:杨忠华,董事长。被告:喻玲,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方美娟,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杜书霞,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候维汉,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杨西龙,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第三人:宁国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78653062-7。法定代表人:杨忠华,董事长。原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喻玲、方美娟、候维汉、杜书霞、杨西龙,第三人宁国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