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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可要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要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7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可要,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可要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可要及其辩护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可要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某花园,组织钱某、张某等11人以“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2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6850元,其中赌资人民币72650元已收缴。归案后,被告人张可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可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二、被告人张可要犯罪情节较轻。三、被告人张可要系初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可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张某、徐某1、李某1、段某、孙某、鲁某4、齐某、杨某1、杨某2、陈某、徐某2、胡某、徐某4、徐某3、李某2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租房协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可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可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可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四千二百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