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玉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民,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0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程刚,河南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民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民及其辩护人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玉民到河南天将科技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帮忙运作息县供销社招商引资的息县天将幼儿园项目。期间,李玉民以此项目实施后,可以给计某、周某夫妇14亩土地建房为由,骗取二人现金110万元被其挥霍。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玉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是与二被害人合伙做生意,不是骗取计某、周某的钱财。被告人李玉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玉民将110万元花费在项目办公和需要上,李玉民在项目上的行为及项目利益客观存在,认定李玉民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骗取钱财缺乏主要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玉民到河南天将科技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帮忙运作息县供销社招商引资的息县天将幼儿园项目。期间,李玉民以此项目实施后,可以给计某、周某夫妇14亩土地建房为由,骗取二人现金110万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玉民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土地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耿立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计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玉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民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玉民辩称自己是与被害人计某、周某合伙做生意,不是诈骗的意见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李玉民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缺乏主要证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玉民系帮忙运作息县天将幼儿园项目,其既不是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该项目的股东,也无法取得对该项目实施后的14亩土地处置权。被告人李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对该项目的14亩土地有处置权,向被害人计某、周某夫妇许诺,该项目实施后将该14亩土地给其建房,骗取被害人计某、周某夫妇110万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玉民的行为符合刑法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且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即自2028年4月16日起至202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玉民非法所得110万元,发还被害人计迎华、周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新国审 判 员 张培颖人民陪审员 尹为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