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364号原代:王薇,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斌,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鑫广(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16幢503房。法定代表人于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乐,系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系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薇诉被告鑫广(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王薇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薇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薇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雪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孙雪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