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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310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堂杰,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贵,被告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崔堂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现金10万元和三金3万元及食物折款18230元,共合计148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在相识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索要见面礼10000元,押柬礼10000元,折干礼80000元,又向原告索要三金(金镯、项链、戒指)30000元,鱼嘴钱2400元,婚前后见面礼4000元,食物折款11830元。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梁某辩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无依据,是原告赠与,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不领证的原因不在于被告,本次诉讼是原告无故提起,原告具有过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4日(农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相识期间,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折干礼80000元,押柬礼10000元,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另查明,原被告在结婚时被告所陪嫁妆有:海尔冰箱、海尔空调、海尔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电视、煤气灶、沙发、组合家具、餐桌、椅子、电视柜、妆台、新日牌电动车等,系被告用原告折干礼购买,现均在原告李某家中。2017年2月8日李某曾向本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折干礼80000元,押柬礼10000元,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关于原告主张的鱼嘴钱、食物折款等,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该项不属于彩礼范围,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举行婚礼时带到原告家中的嫁妆有海尔冰箱、海尔空调、海尔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电视、煤气灶、沙发、组合家具、餐桌、椅子、电视柜、妆台、新日牌电动车等,系被告用原告给付的折干礼钱购买,且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使用,现在原告家中,可折抵部分彩礼款归原告所有,原告虽主张被告的嫁妆系原告另外出钱购买,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5000元及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45000元及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原告李某负担805元,被告梁某负担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