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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晓红与被执行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红,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晓红,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玲,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杜晓红与被执行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晓红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日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在实际履行中扣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玲名下奥迪牌小型汽车(豫Q011**)一辆、大众牌小型汽车(豫QB01**)一辆,该二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