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立新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新,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程立新,男,汉族,住本城区,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本城区,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国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国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刘建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立新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