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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永革与张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革,张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101号原告:王永革,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张文超,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贤,男,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被告张文超的父亲。原告王文革与被告张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革,被告张文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革诉称,被告张文超做窑厂生意,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间,分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7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8张借条为证。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7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文超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被告经营窑厂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曾向原告借款770000元。现因窑厂拆迁补偿款迟迟未能到位,所以才导致未向原告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且被告张文超保证,只要补偿款到位了,就会尽快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王文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8张,证明被告张文超向原告借款77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被告张文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文革与被告张文超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22日间,被告张文超分八次向原告王文革借款共计770000元,有张文超向王文革出具的八张借条为证。现因被告对前述借款迟延履行还款责任,原、被告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文革提供的8张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前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文超向原告王文革借款770000元,有张文超向原告出具的8张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被告张文超理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770000元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文革归还借款770000元。到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张文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