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监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弢与大连福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弢,大连福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51号申请执行人:张弢,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福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法定代表人:徐连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弢与被执行人大连福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弢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长期未执行此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其他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由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宫 羽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迟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