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昶与徐海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昶,徐海祺,林宏,王才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158号原告:陈昶,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宏,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王才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昶与被告徐海祺及第三人林宏、王才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昶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负担。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