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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昶与徐海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昶,徐海祺,林宏,王才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158号原告:陈昶,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宏,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王才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昶与被告徐海祺及第三人林宏、王才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昶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负担。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