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军华、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军华,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5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华,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县新城铺村。法定代表人:魏春河,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军华因与被申请人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军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长山审判员 王福贵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