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汤玉琴与李世秀、周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秀,汤玉琴,周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秀,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公司商用车会计总部技术中心财务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玉琴,女,194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审被告:周峰,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汤玉琴的儿子。上诉人李世秀因与被上诉人汤玉琴、原审被告周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世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0元,由上诉人李世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昆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兆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