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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文力与赵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力,赵振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694号原告:孙文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振生,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孙文力与被告赵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力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