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民初125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职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大孤山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马立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亚芝,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武俊英,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于大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1年3月10日马立财、武俊英组成联保小组,与我社签订了农户��保借款合同。马立财借款本金15000元,武俊英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0日,约定月利率10.674999‰。王亚芝在家庭成员还款成诺书中签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立财、王亚芝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494.0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后续利息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武俊英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5526.1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后续利息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马立财、武俊英组成联保小组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马立财借款本金15000元,武俊英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0日,约定月利率10.674999‰。王亚芝在家庭成员还款成诺书中签字。2017年7月20日,被告马立财、王亚芝尚欠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494.09元,被告武俊英尚欠本金20000元及利息25526.19元(利息计算方式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0.674999‰计息,2012年3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按月10.674999‰上浮50%及复利计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贷款凭证二份、利息清单二份、家庭成员还款承诺书一份、公报一份、催收通知书一份、照片二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马立财、王亚芝、武俊英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立财、王亚芝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494.0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后续利息按月10.674999‰上浮50%及复利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武俊英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5526.1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后续利息按月10.674999‰上浮50%及复利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马立财、武俊英对以上欠款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保全费741元由被告马立财、武俊英、王亚芝负担。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万冬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