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法定代表人:段佐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6255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0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海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