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吕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太湖县小池镇新华村。负责人:詹高明,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建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建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受理费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建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