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建花与罗根梅、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花,罗根梅,张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959号原告:翁建花,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根梅,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张志峰,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龙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毅,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建花与被告罗根梅、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翁建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建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翁建花负担。审 判 员 蔡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芳代书记员 程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