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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健民申请执行潘策、胡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健民,潘策,胡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潘健民被执行人潘策被执行人胡丽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策、胡丽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潘策、胡丽萍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41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