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心与林楚昀、刘艳、白山市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46号关于申请人舒心与被申请人林楚昀、刘艳、白山市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1746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舒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楚昀、刘艳所有的位于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2XXX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抚国用(2016)第062100XXX号、抚国用(2013)第062101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抚松县房产产权管理处、抚松县万良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林楚昀、刘艳所有的位于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3XXX、万FQ0002XXX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抚国用(2016)第062100XXX号、抚国用(2013)第062101XXX号]。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746之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746之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