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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彩艳与刘创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艳,刘创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809号原告:朱彩艳,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创,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彩艳诉被告刘创探望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彩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彩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婚生子刘某1、刘某2行使探视权;2、要求在上学期间每月有两个双休日带走一起共同生活,每年寒、暑假各带走共同生活20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刘某1(2011年10月27日出生)、次子刘某2(2014年5月2日出生)。二人婚后生活中经常吵架,被告性格暴躁,易冲动,好赌博,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21日在固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刘某1、刘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但未约定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原告因想念孩子前去探视,发现被告不在家,孩子由爷爷奶奶照看,但他们拒绝让原告探视,为此原告报警求助。2017年6月3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家要求探视孩子,仍被拒绝,原告再次报警求助。探视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原告的探视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伤害。离婚前,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孩子需要母爱,为弥补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使孩子快乐成长,原告想在探视期间尽可能的与孩子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刘创未应诉答辩。结合原告朱彩艳的陈述和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固镇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刘某1出生于2011年10月27日、次子刘某2出生于2014年5月2日。二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固镇县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刘某1、刘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但未约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2017年5月20日和6月3日,原告两次前往被告家中探视孩子,被告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原告带走孩子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固镇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证人乔某的当庭证言,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关于刘某1、刘某2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在离婚时均同意由被告抚养,且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告,依法享有对两个儿子的探望权,被告有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在于通过探望维系亲情、传递关爱,在情感上弥补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故探望时间以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和方式应以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原告朱彩艳要求探望刘某1、刘某2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朱彩艳主张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本院予以调整。另应指出的是,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来自父母两方的关爱对子女的成长弥足珍贵;原、被告双方应切实摈弃成人间的恩怨纠纷,真正站在子女的角度,为孩子的人格健全、学业进步、身体健康成长等诸多利益考虑,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好探望事宜。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朱彩艳可以如下方式和时间对刘某1、刘某2进行同时探望: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十时至次日上午十时之间接走探望;寒暑假期间,自放假次日上午十时,寒假可接走探望十日,暑假可接走探望二十日,且均应于期满当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在劳动节、中秋节国家法定假日,遇调休时可于放假当日十时至次日十七时之间予以接走探望(若无调休,放假当日十七时前送回);以上探望时间若遇重叠,不累加延长,且接送均由原告朱彩艳负责,接送地点均为刘某1、刘某2所居处,被告刘创应予协助。二、驳回原告朱彩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彩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