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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谷全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全龙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全龙,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12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全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全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谷全龙不服,以原判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谷全龙及其辩护人余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蔡 玉 良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