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845丁仁庆与苏州康益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庆,苏州康益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845号原告:丁仁庆,男,194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告:苏州康益XX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26199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大厦1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张善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庆与被告苏州康益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庆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仁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仁庆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