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利花、李晓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利花,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0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燕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陶利花,女,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晓红,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武陟县。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利花、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利花、李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利花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世博